明星為金融產品站臺的現象屢見不鮮,然而部分明星因夸大宣傳、誤導投資者等行為引發爭議,甚至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。為規范市場秩序,保護投資者利益,監管部門明確劃定了金融機構與明星合作的禁區。
金融機構不得與存在以下行為的明星開展合作:
- 虛假或夸大宣傳:明星不得為未獲金融許可的產品代言,或使用“穩賺不賠”“高收益零風險”等誤導性話術,對金融產品的風險揭示不足。
- 自身涉嚴重負面輿情:若明星因偷逃稅、吸毒、賭博等違法行為被查處,或涉及嚴重道德爭議,其公眾形象已不具備正面引導價值,金融機構應避免合作。
- 缺乏金融知識背書:明星若對代言產品的基本邏輯、風險結構一無所知,僅憑名氣站臺,可能誘導粉絲盲目投資。金融機構需確保合作明星具備基礎的金融知識或經過合規培訓。
- 歷史合作“暴雷”記錄:明星曾代言的金融產品若出現大規模違約、詐騙等事件,且其宣傳行為被認定負有責任,此類明星將被列入謹慎合作名單。
- 未披露合作關聯性:明星隱瞞其與金融機構的利益關系(如持股、傭金分成等),使宣傳看似“中立推薦”,實則構成欺騙性營銷。
監管部門強調,金融機構需對合作明星進行背景調查,確保其代言行為合法合規。明星自身也需提高責任意識,金融產品關乎公眾財產安全,代言絕非簡單的商業交易。
這一規定不僅強化了金融機構的審慎義務,也為明星敲響警鐘:名氣不是“免罪金牌”,代言金融產品需要承擔與之匹配的社會責任。市場有望看到更規范、更透明的金融信息服務生態,而消費者亦應保持理性,不因明星效應而放松對投資風險的警惕。